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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商管理班培训|制度民主化——牺牲劳动者利益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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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1-04 16:28

由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大部分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休戚相关,因此《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必须要有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投资者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劳动者的目标是劳动权益的最大化。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受职工民主参与程度的影响,职工参与程度越低,用人单位就越是忽视劳动者的权益,甚至会为达目标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不过随着祖国的崛起,国家逐渐开始关心劳动人民的利益了,很多牺牲劳动者利益的霸王条款逐渐被废除,今天企业培训网编就为您准备了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信息,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立法意图,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利益追求上的矛盾冲突,且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而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单靠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四条中也明确了规章制度建立所必经的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草拟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就此生效,必须经过法定的几步民主程序:

  (1)将草拟的规章企业管理制度内容交由职工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将草案交由全体职工讨论;

  (2)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

  (3)待职工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要进行分析加工,充分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修改草案后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最终确定。

  前述程序虽然复杂,但却必须严格照此操作,否则会存在前功尽弃的风险。当然,民主程序不只适用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过程,人的立法思维毕竟不能穷尽所有的内容,在规章制度生效实施后,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某一规章制度不适当的,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谈判修改完善。

  提到民主制度,不得不涉及的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虽然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并不是企业中必须建立的组织,但这两大组织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上述几步民主程序中,虽然可以用与全体职工的讨论、平等协商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功能,但规章制度的修订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频繁的,如果总是组织全体职工讨论或与其协商,对于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组织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

  因此,建议企业配合企业职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一方面加强企业员工民主参与度,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安定感;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不过具体制度的建立,都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也是现在的管理者们开始关注与企业管理培训课程的原因。


  课程链接:中国人民大学实战型工商管理高级研修班简章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55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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